安全信息责任书

安全信息责任书

接入中国电信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电信互联网上提示信息服务的信息源,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计算机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

1、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4、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5、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五、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六、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如开办有网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规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通过后方可接入。备案信息如有修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电信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八、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电信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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